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橋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707號
原      告  楊嬰蓮  
訴訟代理人  黃文儀  
            黃文泰  
被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黃啟通  
訴訟代理人  郭耿豪  
            謝家偉  
            楊勝發 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、第四項中,關於「壹拾柒萬
    玖仟壹佰壹拾貳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壹拾貳萬玖仟壹佰
    壹拾貳元」。
二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,關於「十分之六」之記載
    ,應更正為「十分之四」。
三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中,關於「179,112元」之記
    載,應更正為「129,112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前開判決中認定原告請求醫療及復健費用新臺幣(
    下同)8,890元、就診之交通費用222元、預估植牙費用60,0
    00元、精神慰撫金60,000元為有理由,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
    償金額應為129,112元(計算式:8,890+222+60,000+60,000
    =129,112),然本院前開判決誤算為179,112元,是前開判
    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