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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18 案號:橋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簡字第679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蕭瑋葶  
被      告  郭芷妍(原名:郭采邑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移轉管轄前來(114年度新簡字第225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3,98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  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3,989元為
    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
    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    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(下稱特
    約商)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,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
    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(下稱分期付款買賣契約)共3份,以
    每月為一期,約定買賣價金以附表之「期付金額」、「分期
    期數」、「分期起訖日」及「分期總額」欄所示之方式給付
    ,且同意特約商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。被告若未依
    約按期清償分期款,則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
    視為到期,並應按週年利率16%計付遲延利息。詎被告未依
    約如期繳款,迄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16萬3,989元及相關
    利息未清償。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
    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
   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商品
    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各3份等件為證(
    見新簡字卷第19至31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
    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,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
    查結果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
    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   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,適用簡易程序所為
   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    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瑩
附表:
編號 特約商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(新臺幣) 分期 期數 分期總額 (新臺幣) 分期起訖日 (民國) 已繳 期數 遲付期別 剩餘未繳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期間 (民國) 週年 利率 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Dreame 追覓科技】L10s Ultra 全能掃拖旗艦機 小米生態鏈 台灣公司貨-7合1全自動基座 773元 36期 2萬7,857元 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21期 22至36期 1萬1,595元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0 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英語教材 5,700元 35期 19萬9,500元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0月1日止 12期 13至35期 13萬1,100元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【Haier 海爾】65型 GoogleTV 4K QLED 120Hz GoogleTV 量子點顯示器 H65S900UX2 1,014元 24期 2萬4,357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5年8月1日止 3期 4至24期 2萬1,294元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合計         16萬3,98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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