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-10-09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848號
原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
被      告  張善熙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元,及其中壹萬伍仟陸佰玖
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,餘由原告負擔
。
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  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簽訂買賣契約,分期總價為新臺
    幣(下同)407,923元,並簽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,同意將上
    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,被告應自民國110年5月16日起至
    114年4月16日止,共分48期,以每月為1期,每期應繳納8,5
    20元(最後一期7,483元),若未按期繳納,即視為全部到
    期,被告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
    之4.3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未如期繳款,迄今尚積欠24,66
    9元(含本金15,696元、利息8,666元及已到期未清償利息30
    7元),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
    起本件訴訟等語。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4,669元,及其中
    15,696元自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
    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分之4.3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物分期付款
    申請暨約定書、客戶對帳單-還款明細、攤銷表等件為證(見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小字第2048號卷第13至19頁、
    本院卷第27至31頁),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,核屬
    相符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
   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
    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
    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
    本金及利息。
 ㈡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利息8,666元部分,經查原告所提還款明細
    資料記載總金額8,666元者是「遲延費」而非利息(本院卷
    第27至28頁),而依卷內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,所謂
    遲延費實為滯延金及催款手續費,然催款為債權人行使債權
    之必要手段,債權人得選擇催款或繼續計息,催款之程序成
    本及還款風險均應計入利息中考量,故原告以催款手續費為
    名目使被告負擔超越法定利息之遲延費,應係以其他方法巧
    取利益,依民法第206條、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,原告此部
    分請求核屬無據。
 ㈢末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;違約金
   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,
    民法第252條、第250條第2項前段已規定甚明。復約定之違
    約金苟有過高情事,法院即得依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,並
    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。此項核減,法
    院得以職權為之,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。查原告訴之
    聲明後段請求違約金部分,固核與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條款相
    符,但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、所失利
    益,通常為該款項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,且本
    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利率已達法定利率之上限,是原告以其單
    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,向被告收取16%利息,已因此獲取大
    量之經濟利益,茲斟酌上情,將原告請求違約金酌減至1元
    ,以求公允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6,003元,及其中15,6
    96元自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
    利息,暨違約金1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請
    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 1,50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