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04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5-09-04
案號:橋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7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顏琝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 合計 1,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