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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09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701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顧育成  


被      告  畢博雋即畢研修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9月26日
    下午4時宣判,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,爰裁
    定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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