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0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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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2-05
案號:橋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/陳永祺 被 告 童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,050元,及其中新臺幣5,020元,自民 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 合計 1,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