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1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6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1221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被      告  丁彥文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   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,向本院起訴請
    求清償。惟被告丁彥文於起訴時之住所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
    段000巷00弄00號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,是依上
    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,容有誤會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    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