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2-18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8
案號:橋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082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
被 告 蘇慧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,98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,984元為原
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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