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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1049號
原      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
被      告  蔡超智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    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 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    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
    年8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,該裁定並於同年月8日合
    法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
    逾期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簡易
    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,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
    定程式,爰依上揭規定,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   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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