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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CEV 分割共有物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CCEV 2026-06-10 案號:潮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730號
原      告  于偉萍  
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
被      告  陳哲軒  
            陳憶欣  
            劉瑜玲  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
   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
    事項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    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又分割
    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民事訴訟
    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(下
    稱系爭土地),面積216.12平方公尺,由原告與被告陳哲軒
    、陳憶欣共同取得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;由被告劉瑜玲取得
    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等語。經查,系爭土地之面積、公告土
    地現值、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,有土地
    登記謄本在卷可佐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
    下同)489,8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70元。
㈡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
    一類謄本全部。
㈢、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東港鎮公所申請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
    地之使用分區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   法 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柔
附表
土地坐落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標的價額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16.12㎡ 13,600元/㎡ 1/6 489,87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