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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6-04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5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436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尤芓淇核發支付
    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08號),惟被告尤芓淇已於法
 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    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㈠、查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
    1,913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 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,913元
   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尚
    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   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
    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㈡、請提出系爭車輛該次租車、還車之地點,及租賃期間停車地
    點等相關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   法 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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