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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6-04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398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仇忠銘  
訴訟代理人  謝承翰 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
   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
    新臺幣(下同)386,58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則本件應徵第
    一審裁判費5,2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
   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
    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1 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   法 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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