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3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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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3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
陳永祺
被 告 黃明進
黃金鈴
黃明正
一、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
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
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
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
的之價額計算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未繳足裁判費。
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就被繼承人黃蔡京所遺如
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,及被告黃金鈴就附表遺
產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登記之物權行為均
予以撤銷。㈡被告黃金鈴應將被繼承人黃蔡京所遺如附表所
示遺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之所有權登記塗銷,回復為全體
繼承人公同共有。其目的均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黃明進之
債權新臺幣(下同)423,895元(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第2項規定,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2日止,
計算式如附表1)獲得清償。而附表2所示遺產價額共2,907,
045元,被告黃明進應繼分原為1/3等情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
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26日屏港
地一字第1150500339號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戶籍謄本
、繼承系統表、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佐,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低
於被告黃明進按上述遺產應繼分計算之價額969,015元(計
算式:2,907,045元×應繼分1/3=969,015元)。依前揭說明
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,8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5,790元,扣除原告已繳3,060元,尚需補繳2,730元。
三、另原告起訴狀之附表除如附表2所示之遺產外,另記載「投
資 家興商店(00000000)」等語,惟其並非本件遺產之分
割協議所載之標的,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確認是否更正
訴之聲明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四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銀雀
附表1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萬3,085元 1 利息 21萬3,085元 100年10月28日 114年12月22日 (14+56/365) 6.99% 21萬810.19元 小計 21萬810.19元 合計 42萬3,895元
附表2:被繼承人黃蔡京所遺之遺產
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/課稅現值 1 土地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 99.13 26,500元 1/1 2,626,945元 2 建物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街00巷00號(未保存登記) 1/1 280,100元 合計 2,907,04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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