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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3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32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訴訟代理人  楊敏華  
            陳永祺  
被      告  黃明進  
            黃金鈴  
            黃明正  
一、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
   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
    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
   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
    的之價額計算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未繳足裁判費。
    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就被繼承人黃蔡京所遺如
    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,及被告黃金鈴就附表遺
    產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登記之物權行為均
    予以撤銷。㈡被告黃金鈴應將被繼承人黃蔡京所遺如附表所
    示遺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之所有權登記塗銷,回復為全體
    繼承人公同共有。其目的均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黃明進之
    債權新臺幣(下同)423,895元(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    第2項規定,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2日止,
    計算式如附表1)獲得清償。而附表2所示遺產價額共2,907,
    045元,被告黃明進應繼分原為1/3等情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
    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26日屏港
    地一字第1150500339號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戶籍謄本
    、繼承系統表、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佐,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低
    於被告黃明進按上述遺產應繼分計算之價額969,015元(計
    算式:2,907,045元×應繼分1/3=969,015元)。依前揭說明
    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,8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    費5,790元,扣除原告已繳3,060元,尚需補繳2,730元。
三、另原告起訴狀之附表除如附表2所示之遺產外,另記載「投
    資 家興商店(00000000)」等語,惟其並非本件遺產之分
    割協議所載之標的,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確認是否更正
    訴之聲明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四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   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
    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 官 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銀雀
附表1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萬3,085元 1 利息 21萬3,085元 100年10月28日 114年12月22日 (14+56/365) 6.99% 21萬810.19元  小計       21萬810.19元 合計        42萬3,895元 
附表2:被繼承人黃蔡京所遺之遺產 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/課稅現值  1 土地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 99.13 26,500元 1/1 2,626,945元 2 建物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街00巷00號(未保存登記)   1/1 280,100元      合計 2,907,04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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