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3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3
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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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24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田金參、田**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
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
並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暫已繳足裁判費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
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
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
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
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
請求:⒈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土地),於民
國112年2月1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12年3月1日所為之所有
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。⒉被告田**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
於112年3月1日向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以112年東地字第01
0030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。原告
之目的在使其債權即新臺幣(下同)118,551元及依執行名
義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獲得清償。又系爭土地之面積、公告
土地現值、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,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
參,是系爭土地之價額應核定為71,763元。被撤銷法律行為
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是依前揭說明,應以
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71,7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告前已繳納1,7
60元,原告溢繳260元部分,應予退還。
㈡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土地登
記第一類謄本全部、異動索引。
㈢、提出記載完整正確訴之聲明、原因事實、被告姓名、出生年
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
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、附表之準備書狀,並按應受送達
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,請
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。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
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37.77㎡ 5,700元/㎡ 1/3 71,76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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