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6-03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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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10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林忠志
林育安
林楚紜
林國清
林麗卿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
費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
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
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
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
6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次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,其訴訟標
的價額之核定,於分別共有之情形,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
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,於分割遺產之訴,則應
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,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訴代
位債務人林國強訴請就被代位人林國強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
林張出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(下稱系爭遺產),按附表
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。又系爭遺產之名稱、
面積、公告土地現值或課稅現值及權利範圍均如附表一所示
,債務人林國強之應繼分為1/4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財政部
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書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屏東縣房屋
稅籍紀錄表、課稅明細表、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在
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7,
566元(計算式:遺產合計總額1,670,265元×應繼分1/4=417
,566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60
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3,320元,尚應補繳2,34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一
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數量 權利範圍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金額/價額 1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3.19㎡ 全 11,000元/㎡ 255,090元 2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11.10㎡ 全 11,000元/㎡ 1,222,100元 3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91.91㎡ 461/18020 11,000元/㎡ 25,864元 4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房屋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 164,300元 5 臺灣銀行東港分行存款 69元 6 臺灣銀行新園分行存款 2,842元 合計 1,670,265元
附表二
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林國強 4分之1 林忠志 12分之1 林育安 12分之1 林楚紜 12分之1 林國清 4分之1 林麗卿 4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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