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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13 案號:潮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潮小字第75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


被      告  周嘉慶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115年4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9,363元,及其中92,519元,自
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,業據其提
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
告經合法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
供審酌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吳思怡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
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判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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