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(2026-02-04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4
案號:潮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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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小字第52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周榮輝
被 告 陳永盛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
0巷00弄00號4樓,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
卷可參,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
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
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
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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