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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2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2 案號:潮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小字第207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 


被      告  康宥璿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裁
   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
    7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迄未
    補繳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
    細、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難
   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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