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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42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黃菁秀  
            黃勇勝  
            黃潘寶會
            黃文評  
一、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
   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
    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
   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
    的之價額計算。末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
    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
    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國輝所遺
   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
   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應予撤銷。㈡被告黃勇勝應將附表
    所示不動產,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
    塗銷等語。依原告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及債權額計算書,其目
    的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黃菁秀之結至起訴前一日之債權新
    臺幣(下同)922,288元獲得清償。而附表所示遺產價額共5
    77,792元,被告黃菁秀應繼分原為1/4等情,有土地登記謄
    本、房屋稅籍紀錄表及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1日
    屏潮地四字第1140505785號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戶籍
    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佐,原告主張之債權
    額高於被告黃菁秀按上述遺產應繼分計算之價額144,448元
    (計算式:577,792元×應繼分1/4=144,448元)。依前揭說
    明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,448元,應徵第一審裁
    判費2,150元,原告已繳3,580元,溢繳1,430元,原告繳納
    之第一審裁判費既有上開溢繳情事,依法即應返還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 官 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1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銀雀
附表:被繼承人黃國輝所遺之遺產 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/課稅現值 1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.18 3,300元 1/1 7,194元 2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83.14 5,700元 1/1 473,898元 3 建物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號)   1/1 96,700元      合計 577,79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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