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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租賃物等(2025-1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3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270號
原      告 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
            限公司)  

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


被      告  吳京龍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    判費:
 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    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    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   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 
  ㈡本件原告聲明請求:⑴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
    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。⑵被告應自民
    國114年5月17日起至履行訴之聲明第1項內容之日止,按月
    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2,000元,及各期應給付之日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其中聲明⑴
   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,200元(以系爭房屋課稅現
    值計算,見卷附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4年課稅明細表
    )。聲明⑵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,295元【即租金2
    2,000元×3個月=66,000元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8
    日止)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以上合
    計160,4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   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 114    年   11    月    13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 官 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慧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即本院收狀日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66,000元 1 利息 22,000元 114年6月17日 114年8月18日 (63/365) 5% 189.86元  2 利息 22,000元 114年7月17日 114年8月18日 (33/365) 5% 99.45元  3 利息 22,000元 114年8月17日 114年8月18日 (2/365) 5% 6.03元  小計       295.34元 合計        66,29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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