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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09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1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34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仇忠銘  

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,9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 官 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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