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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5-12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2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訴訟代理人  楊紋卉

被      告  胡瓊文(原名胡美莉)

            林雅君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    足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
    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
   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同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
    明文。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
   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
    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
   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
   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、4項規定,聲明請求:㈠被告
    就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/4,下稱系
    爭土地),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之買賣行為及同年10月7日
   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,均應予撤銷。㈡被告林雅君就系爭
    土地於113年10月7日以買賣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
    銷等語,其目的均在使其對被告胡瓊文之債權新台幣(下同
    )662,798元獲得清償(計算至114年9月2日止之本金及利息
    ),另系爭土地價額為507,656元(計算式:615.34平方公
    尺×公告土地現值3,300元×1/4=507,65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    ),則撤銷標的之價額應為507,656元,參諸上揭說明,本
   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7,6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
    3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,050元,尚應補繳78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   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   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 月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 官 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慧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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