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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8 案號:潮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簡字第759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賴力維 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暉日環保有限公司、陳淑娟兼張家榮之限定
    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    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本件被告陳淑娟、張育愷、張育瑋均已對被繼承人張家榮聲
    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(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960號)。原
    告如仍要對張家榮之繼承人請求,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家榮(
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
    事欄勿省略)、完整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。
㈡、原告應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姓名、出生年月日
    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
   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、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。如被告為無
    行為能力人,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。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
    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   法 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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