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17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7
案號:潮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63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
被 告 鍾又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年11月6日裁
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
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
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、第 95 條、第 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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