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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437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林芊亨  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淑娟即張家榮之
   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等已
 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 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 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    臺幣(下同)224,226元(計算式:本金221,701元+起訴前
    之利息2,297元+起訴前之違約金228元=224,226元),應繳
    裁判費3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    繳2,69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 官 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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