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6-04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1
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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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398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
訴訟代理人 謝承翰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
新臺幣(下同)386,58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則本件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5,2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
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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