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文件(2026-03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33號
原      告  柯美鳳
被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 仇忠銘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
    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   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   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
   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
 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          
二、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00號
    房屋,於民國65年以前(含)之原始新設用電申請書、過戶
    紀錄、手寫抄表紀錄等相關紙本或微縮膠卷資料,均交付原
    告,則本件應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然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
    應屬無法核定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訴訟
   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    判費20,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起
    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 官 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慧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