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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3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肇元即張威雲
 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張肇元即張威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 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
   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    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,866
    元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    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 官 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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