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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6-03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10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被      告  林忠志  

            林育安  
            林楚紜  


            林國清  
            林麗卿  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
    費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
   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
    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
   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
    6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次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,其訴訟標
    的價額之核定,於分別共有之情形,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
    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,於分割遺產之訴,則應
    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,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訴代
    位債務人林國強訴請就被代位人林國強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
    林張出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(下稱系爭遺產),按附表
    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。又系爭遺產之名稱、
    面積、公告土地現值或課稅現值及權利範圍均如附表一所示
    ,債務人林國強之應繼分為1/4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財政部
    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書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屏東縣房屋
    稅籍紀錄表、課稅明細表、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在
    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7,
    566元(計算式:遺產合計總額1,670,265元×應繼分1/4=417
    ,566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60
    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3,320元,尚應補繳2,340元。茲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   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
    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   法 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柔
附表一
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數量 權利範圍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金額/價額 1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3.19㎡ 全 11,000元/㎡ 255,090元 2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11.10㎡ 全 11,000元/㎡ 1,222,100元 3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91.91㎡ 461/18020 11,000元/㎡ 25,864元 4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房屋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    164,300元 5 臺灣銀行東港分行存款    69元 6 臺灣銀行新園分行存款    2,842元 合計     1,670,265元 
附表二
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林國強 4分之1 林忠志 12分之1 林育安 12分之1 林楚紜 12分之1 林國清 4分之1 林麗卿 4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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