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CEV 停止執行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CCEV
2026-06-09
案號:潮簡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簡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鍾心緹
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
5年度司執字第17642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
執行在案。又聲請人具狀聲明異議在案,且本件債權已超過
15年,相對人之債權已生時效消滅之效果,本件強制執行已
無法律上之理由,應予停止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,強制執行
事件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,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
第2項規定,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、確實擔保以裁定
停止強制執行,應以有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為其前提要件
。若未提起上開各類之訴訟,或訴訟已遭駁回,即不符合聲
請停止執行之要件,其聲請自不合法,而應駁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執本院97年執德字第2606號債權憑證正本及繼
續執行紀錄表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
,經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,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,業經
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惟本件聲請人
聲請停止執行,卻未於聲請狀具體敘明是否曾提出上揭強制
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何種訴訟程序,本院亦查無聲請人曾對
相對人提起再審、異議之訴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
銷調解之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,有本院
案件統計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,並據聲請人自陳除聲明異
議外僅聲請停止執行,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,難
認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要
件相符。故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