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CEV 清償借款(2026-06-10)
消費/小額
CCEV
2026-06-10
案號:潮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被 告 陳建霆即鎧霆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,以75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主 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,被告則以:就原告請求之金額、利息及 違約金沒有意見等語。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其主張為真 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本件係就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 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 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,得免為假執行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 為1,500元,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之規定,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附 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75,000元 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72% 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