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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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42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黃菁秀
黃勇勝
黃潘寶會
黃文評
一、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
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
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
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
的之價額計算。末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
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
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國輝所遺
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
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應予撤銷。㈡被告黃勇勝應將附表
所示不動產,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
塗銷等語。依原告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及債權額計算書,其目
的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黃菁秀之結至起訴前一日之債權新
臺幣(下同)922,288元獲得清償。而附表所示遺產價額共5
77,792元,被告黃菁秀應繼分原為1/4等情,有土地登記謄
本、房屋稅籍紀錄表及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1日
屏潮地四字第1140505785號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戶籍
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佐,原告主張之債權
額高於被告黃菁秀按上述遺產應繼分計算之價額144,448元
(計算式:577,792元×應繼分1/4=144,448元)。依前揭說
明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,448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,150元,原告已繳3,580元,溢繳1,430元,原告繳納
之第一審裁判費既有上開溢繳情事,依法即應返還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銀雀
附表:被繼承人黃國輝所遺之遺產
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/課稅現值 1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.18 3,300元 1/1 7,194元 2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83.14 5,700元 1/1 473,898元 3 建物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號) 1/1 96,700元 合計 577,79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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