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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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41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吳昭輝
被 告 陳素琴
陳素珠
陳文川
陳宇文
陳奕良
陳子瑜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
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
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
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
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次按關於分割
共有物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於分別共有之情形,
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,
於分割遺產之訴,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
繼分比例定之。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,代位債務人陳
素珍訴請就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陳亮所遺之遺產(下稱系爭
遺產),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。經查,系爭遺
產之面積、公告土地現值及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,債務人
陳素珍之應繼分為1/5 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戶籍謄本、繼承
系統表等資料在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49,666元(計算式:遺產合計總額748,332元×
應繼分1/5=149,66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,150元。
㈡、請提出準備書狀,記載更正後訴之聲明、本件請求代位分割
遺產之被繼承人姓名、繼承系統表、應繼分比例等。
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。
㈢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
一類謄本全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
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數量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607.14㎡ 1/2 1,300元/㎡ 394,641元 2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544.14㎡ 1/2 1,300元/㎡ 353,691元 合計 748,33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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