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潮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63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吳建霖  


被      告  鍾又年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年11月6日裁
   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
    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
    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、第 95 條、第 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官 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