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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22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22 案號:潮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潮小字第410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林筠容  


被      告  洪鳳玲即謝登眉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114年9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登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
同)26,847元,其中25,200元自113年5月15日起;另其中1,647
元自113年6月15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登眉之遺產範圍內負
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,業據其提
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告經合法
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,
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吳思怡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
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判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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