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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CEM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CCEM 2026-06-10 案號:潮秩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
115年度潮秩字第17號
移送機關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
被移送人    江承諺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
5年5月25日東警分偵字第11580074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江承諺藉端滋擾住戶,處罰鍰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江承諺於下列時、地,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
    為:
㈠、時間:115年5月1日3時許。
㈡、地點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。
㈢、行為:江承諺於上揭時、地,在庭院丟撒「一天之內、與我
    聯絡、有心面對、不會為難、小小事情、別弄難看、000000
    0000」、「我是騙人吉、喜歡借錢又不還、真的又棒又成功
    、一定成為人上人」等語之討債傳單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㈠、被移送人江承諺於警詢時之陳述。
㈡、關係人羅如恩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㈢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、現場畫面照片2紙、討債傳單照片2
    紙。  
三、藉端滋擾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
    場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(下同)12,000 元以下罰
    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。所謂「藉端滋
    擾」,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,以言語、行動等方式,
    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,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
    容許之合理範圍,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
    者而言。訊據被移送人江承諺於警詢時對於有駕車至上開關
    係人之住處丟撒討債傳單乙節坦承不諱,雖辯稱因關係人即
    債務人羅如恩(原名:羅珊妏)欠錢未還且避不見面,才於其
    住家庭院丟撒討債傳單云云。惟依據被移送人提出羅珊妏所
    簽發之本票照片可知,債務人於借款時已簽發本票作為擔保
    ,則債權人本可依法行使其權利,卻捨此不為,選擇至上開
    處所以丟撒羞辱性討債傳單方式要求清償,顯係意圖以前開
    方式對債務人之家人造成壓力,迫使債務人之其他家人出面
    處理債務,被移送人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中催討債務
    之合理範圍,而構成對公共秩序之妨害,並擾及該處所之安
    寧。是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端滋擾住戶之
    規定,堪予認定,應依法論處。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
    、程度、違序之動機、目的、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
    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