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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CEM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CCEM 2026-06-10 案號:潮秩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
115年度潮秩字第14號
移送機關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

法定代理人  郭懷澤

被移送人    李俊明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
5年5月19日恆警偵秩字第11580041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李俊明藉端滋擾住戶,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。
  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
 ㈠時間:民國115年5月3日3時20分。
 ㈡地點: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巷0弄00號2樓。
 ㈢行為:被移送人於上開時、地,見被害人窗戶未上鎖,遂從
    一樓爬進被害人房間內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。
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彥妤於警詢筆錄之證述。
 ㈢現場照片、戶籍資料、相片影像查詢結果。 
三、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
    元以下罰鍰:二、藉端滋擾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公共 
   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
    定有明文。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,在保護住戶、工廠、公
    司行號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
    ;而該條款所謂「藉端滋擾」,係指行為人有滋擾之本意,
    以言語、行動等方式,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,逾越該事端在
    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,而擾及場所之安寧
    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。經查,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
    稱:因為伊有朋友住○○○鎮○○路0巷0弄00號最高樓層(詳細
    樓層不清楚),伊今天要去找她,但她一直不接伊電話,伊
    從一樓爬上汽車再抓住牆壁上的冷氣室外機,後進入被害人
    房間內,因為伊看那間房間的窗戶沒有上鎖,伊想說從那裡
    進去再上樓找伊朋友,伊打開窗戶跳進去,伊有嚇到被害人
    ,被害人有制止伊並詢問伊是誰,伊坦承伊是要去樓上找伊
    朋友的,後來被害人報警,警方到場處理等語,有上開警詢
    筆錄及現場照片在卷為憑,足見被移送人於夜間找朋友,爬
    進其朋友附近住戶房間之行為,對於其友人附近住戶之居住
    安寧已生滋擾,揆諸前揭說明,被移送人所為,該當社會秩
    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藉端滋擾住戶之處罰要件無疑。
四、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、手段、違反義務之程度、
    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,
    以資懲儆。
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8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
   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 吳思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
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